一、相邻关系的特征和适用条件
相邻关系的特征和适用条件:
1.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的人。相邻关系可以在公民之间,也可以在潜人之间,或在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
2.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法劝产相邻而发生的。
3.在内容上,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使得,他方应给必要的方便。
4.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体现的利益。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1.生存权是第一权利的原则。
无论相邻各方利用不动产时所产生的冲突是对财产亦或生命之威胁,都应予以重视和协调,以保障各方生存权之实现。
2.协作原则。
即要求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互相协助,给与对方便利。一方行使权利需要他方协助时,他方不得拒绝,但一方应选择对他方最佳的方式。
3.优势利益原则。
公益通常为优势利益;在私益上,人格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财产利益中,生存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
4.衡平原则。
相邻关系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权利义务具有双方性。
三、相邻关系的常见情况
相邻关系的常见情况:
1.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
2.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
3.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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