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邻居怎么处理相邻关系
1.处理相邻关系,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适用法律。在法律、法规对某种相邻关系均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一并适用法律对相邻关系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单独适用法规几部法律、法规对同一相邻关系均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综合适用;
2.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司法解释有规定的,可以单独适用司法解释;
3.适用“当地习惯”处理相邻关系,应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规定为前提;
4.作为裁判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同时,这种习惯以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为限。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是怎么样
相邻关系有如下特征:
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相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可以是财产所有人,如集体组织、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如承包经营人、承租人。
2.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如噪声影响邻人休息,对于不动产和动产本身的归属并不发生争议。
3.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即两个以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应当是相邻的。
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是什么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1)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
(2)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2.性质不同
(1)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
(2)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独立的物权。
3.适用原则不同;
(1)地役权不要求土地相邻。相邻权要基于相邻的土地;
(2)地役权的权利行使只限于对土地;相邻权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
4.产生原因不同
(1)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具有法定性;
(2)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具有意定性。
5.有偿性不同
(1)相邻关系是法律规定的,相邻人利用相邻他方的不动产是必须的,因而是无偿的;
(2)只有在相邻人利用相邻他人的不动产而造成损失时,才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3)地役权以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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