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建筑上的屋顶结构被视为建筑物区分权利范围内的共享部分,这其中不仅包含了房地产开发商,也涉及到所有相关的房屋拥有者。
因此,无论是何种身份的人,包括开发商和业主在内,没有任何一方对于屋顶的专用所有权。
由此可以推断出高层建筑的屋顶理应属于全部的业主共同享有。
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并无权私自决定将屋顶地区出售给任何购买房产的人。
鉴于此,我们认为这份合同并不符合常理,您仍然有权利拒绝签署。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
人及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路、上下水等设施,应该共同合理地使用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除非有另有的约定,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得多占或者独占。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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