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
(一)书面申请的,请按下列格式书写:
1、文书名称(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代理人姓名、单位、电话)
3、被申请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4、行政复议请求5、事实和理由6、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如向市政府申请,可写“此致北京市人民政府”)
7、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8、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
(二)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人员当场用“口头申请记录”纸记录: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途径
2、复议请求
3、主要事实和理由
4、被复议机关5、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时间
记录完毕,申请人认为记录无误,签上自己的名字。
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做出相应的补充,该条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不是很复杂,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理,最后有关机关作出决定四个步骤,具体如下:
一、申请
1、可申请的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可申请的期限。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申请的方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采取书面形式申请的主要是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会当场记录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不必担心。
二、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会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以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他们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审理
在具体审理复议案件中,以有关机关的通知为准,按时参加复议,积极配合调查。
注意:1.审理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审理期间可以撤回复议申请
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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