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调解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喝酒死亡的李照松家属得到酒友补偿3.1万元。
死者家属李某等五人诉称,2006年11月29日,李照松到南阳市办事,被告褚某等四人邀请其到被告柳合永经营的饭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四被告向李照松劝酒,致使其喝下了大量北京二锅头牌白酒。中午一点半左右,李照松醉酒昏睡在饭店椅子上,后四被告离开饭店。下午三时许,被告柳某通知其他被告,让他们将昏睡的李照松拉走。四被告随即找车将李照松于下午五时左右拉回南阳市镇平县家中。李照松妻子王某看李神色不对,气息微弱,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中心医务人员赶到后立即进行抢救,半小时后,李照松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原告认为,被告褚某等四人的行为与李照松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柳某作为饭店的经营者,未对消费者履行及时救助义务,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褚某等四人及柳合永共同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03524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耐心调解,最终五被告共同补偿五原告3.1万元。
一、关于网赌从犯犯罪判刑的规定
某网络有限公司不是李某出资成立的,其公司的法人及管理人员均不是李某,公司所在的经营场所也不是有李某租赁的,李某不是该公司的经营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虽然其他被告人每月按比例如外支付给李某一笔额外的收益,但该笔收益并不是基于股东的身份进行的分红所得,而是作为奖金对李某的奖励。所以辩护人认为即使被告人每月按比例获得部分收益,也不能据此认定李某为主要犯罪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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