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名称权的赔偿原则
侵害名称权的赔偿原则是:
1.以受害人在名称权受到侵害期间的财产利益损失为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2.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数额为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3.在受害人的财产利益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财产利益均无法计算或不易计算时,可以采取综合评估的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这就要根据侵害名称权的具体因素,综合评估,推算合适的损害赔偿数额。考虑的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程度和情节,侵权期间的长短,损害后果的轻重,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困难程度,以及侵权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大家,要注意,适用这种方法计算赔偿数额,一般不应超过最高限度。
二、侵害名称权的行为
侵害名称权的行为主要有:
1.干涉名称权的行为。干涉名称的行为大都为故意的行为,如强制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名称,阻挠名称的转让、变更的行为。
2.非法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这里指未经他人许可,冒用或盗用他人登记的名称。
三、侵犯名称权的惩罚
侵犯名称权的惩罚有:
1.民事责任
企业名称权首先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侵犯名称权的行为首先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如果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还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2.行政责任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在处理侵犯企业名称权的案件中,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n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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