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之务,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签署方均须具备一定的权力能力及行为能力。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主要涉及法人单位。
作为项目发包方,其行为主体应当经过计划机关批准设立的建设部门;若新创设的基建单位,则发包方可由筹建机关或是获得审批的工程筹建机构担任。
而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商,他们需具备进入建筑市场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并真正行驶权益以及负担相应责任的资格,一般这类资格的持有者皆为建筑企业法人。
通常状况而言,私人个体无法独立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方,仅能作为承揽合同的签约方出现。
二是资质证书。
承包商所承接的工程范围应与其企业等级的相应范围相匹配。
三是承包人在施工所在地区负责建筑项目管理的行政部门依法办理的施工许可证手续。
倘若外地施工企业欲进入本地市场进行施工,那么依照当地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他们需申请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能顺利地开展工作。
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展开的审查,一般囊括以上列举的几个要点。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合同的签署方有时在主体资格上可能存在不足之处,针对此类情况,究竟是否会导致整个合同被判定为无效,这需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分析研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全文6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