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作了保护性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非员工代表的主管,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作出决议,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股东书面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八条第一次股东大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会议;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二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本法规定的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除外,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由三人至十三人组成;但是,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除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其他成员可以包括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未连选或者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少于法定人数的,可以连选连任,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的增资扩股方案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方案,公司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除本法规定外,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一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成果投资计划(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另有规定的,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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