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满18个月予以公布。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尽快公布其申请,应申请人的要求,随时审查申请的实质内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实质审查的,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在外国提出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而检索的信息或审查结果的信息;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修改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第三十八条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提出意见或者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视为撤回申请,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授予发明专利权,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登记并公布。第四十条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颁发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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