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分案申请的时间有何要求
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对专利分案申请的时间没有作出具体的要求,一般是在申请专利时一并提出申请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
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第四十二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
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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