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下列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如何执行
中止执行的原因一旦发生,人民法院即应依职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发现中止执行的原因存在时,应积极地将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中止执行的裁定,一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公章。
执行中止是暂时性的,引起执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应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一可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并通知执行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执行人;二可由执行当事人申请恢复,经法院同意后继续进行。
三、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
1.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
1.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直接后果是民事权利丧失民事法律保护。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民事权利处于自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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