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债权能否进行抵押
普通债权不能进行抵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的客体有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属于权利,所以债权不能抵押,但是债权可以进行质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
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先清偿到期的债权;如果都到期的,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如果都没有担保的,则先清偿债务负担较重的债权;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来清偿;到期时间相同的,则按比例来清偿。
三、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啥区别
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的区别:
1.对应人不同
优先债权人是指法院和管理人是优先债权人,企业职工是优先债权人,代表国家的财政部门是优先债权人,共益债务债权人是优先债权人,其他的债权人是普通债权人。
2.所能行使的权利不同
优先债权人有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力也有拒绝的权力,但普通债权人没有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力只有被动接受。
3.法律上的表述不同
优先债权人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表明语句概括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表述语句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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