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到开设赌场罪的涉案行为进行法律解读和裁决时,不仅要考察其所涉及的具体金额,同时也要统筹考虑诸多细节性问题,如收款的流水记录等等。
在法律操作实践过程中,我们所谓的“金额”往往是指涉案者通过开设赌场这项非法活动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数额;
而“流水”则是一个更为直观的指标,它能够直接反映出赌博活动的规模以及参与者的频繁程度。
一般而言,如果涉案金额巨大或者流水记录极高,那么这很有可能意味着该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对较高。
但是,在具体定罪量刑的时候,我们不能仅仅依赖于对金额或者流水的单一判断,还是要结合诸如赌场的实际营运时间、参赌人员总数、组局方式种类以及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等全方面的考量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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