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金融犯罪的法律的制定和施行没有囊括现实中可能存在的某些情况,主要有三类:
㈠对未识别出的金融诈骗,一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表现出明显的重资金安全轻信用安
全的倾向。比如,未经严格审查,轻率对外开具资信文件;滥用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信赖,套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对积极为银行揽存的中介人缺乏有效管理等等。
㈡从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内部规章来看,针对防范各类假冒的金融工具,票证以及打击滥用职权行为的规定相对比较健全。但是,针对防范金融机构间的封闭式经营方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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