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公司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2、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以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日内,由保险公司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投资人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3、保险公司变更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册资本5%的股东,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的15日内,就股权变更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
4、保险公司股权转让获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3个月内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5、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
6、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治理结构完善;
(2)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内控体系健全,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
(4)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其股东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1)所持保险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2)质押或者解质押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
(3)变更名称;
(4)发生合并、分立;
(5)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6)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保险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8、保险公司股权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处分的,保险公司应当于拍卖前向拍卖人告知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通过拍卖竞得保险公司股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
9、股东质押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应当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且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10、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股权质押和解质押的管理,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质押相关信息,并及时协助股东向有关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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