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在受委托之日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在24小时后仍可进行伤情鉴定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在受委托之日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伤 情 鉴 定 是 否 可 以 在 2 4 小 时 后 进 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因此,伤情鉴定的时间限制并非在24小时后进行,而是在公安机关决定后进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伤情鉴定的时间限制为法定的30日。因此,伤情鉴定可以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但具体时间限制仍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伤情鉴定的时间限制并非在24小时后进行,而是在公安机关决定后进行。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伤情鉴定可以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但具体时间限制仍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二、《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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