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合同纠纷能否追究挂靠单位责任
如果运输合同是与被挂靠单位签订的,货物由挂靠人运输的,产生运输合同纠纷时,可以追究挂靠单位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运输合同可能是单一的运输工具来完成,比如由路上运输或者水上运输或者空中运输单独完成,也有可能采取的是多种运输工具联合运输,路上运输还存在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之分。
采用不同的运输工具,就可能形成是由普通法院管辖还是由专门法院管辖的问题。
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是:
(1)如果是采用单一运输工具,则按运输工具不同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采用水运,则由海事法院管辖,采用铁路运输,则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如果是采取联合运输,根据具体情况,凡是与海事有关的,由海事法院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在联合运输中,如果同时存在水运和铁路运输的,如何确定
管辖法院,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在这处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运输合同出现纠纷的,如果运输合同是由托运人和被挂靠公司签订的,被挂靠单位是合同当事人,托运人可以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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