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报社与李会民侵犯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时间:2023-05-05 21:40:43 2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一中民终字第120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报社。

法定代表人王*集,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娜,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民(曾用名李-捷)。

上诉人中国**报社因与被上诉人李*民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3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报社的委托代理人李*娜参加了本院于2007年10月23日组织的询问,被上诉人李*民申请法院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民在原审诉称,2005年2月3日中国**报社作了“商标300特别报道”,《回眸经典商标大案》一文中,“挑战恶意抢注的PDA风波”,用大量篇幅,蓄意捏造、歪曲事实,对我进行侮辱诽谤,把我说成为是一贯“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商标虫”,而事实上我在2006年之前上述新闻报道之前,从来没有申请注册过一个商标。中国**报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损害了我的公众形象。要求法院判令中国**报社停止侵害,将其网站的侵权文章删除,在《中国工商报》上发表道歉声明一次;支付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国**报社在原审辩称,我方在《商标300特别报道·回眸经典商标大案》中对“挑战恶意抢注的PDA风波”的报道是客观真实的;除我报社之外还有多家媒体对李*民抢注商标的事情进行过类似报道而李*民没有提出异议;李*民作为**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行为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无法割裂开来,故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全文6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要求社会对其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和排除他人以任何方式损害其获得的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 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而不包括名誉感。名誉感是特定公民对自身各种属性的自我评价;名誉权是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
    更新时间:2024-02-01 11:45:07
查看名誉权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名誉权 最新知识
针对X报社与李会民侵犯名誉权纠纷上诉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X报社与李会民侵犯名誉权纠纷上诉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