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7)一中民终字第120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报社。
法定代表人王*集,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娜,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民(曾用名李-捷)。
上诉人中国**报社因与被上诉人李*民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3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报社的委托代理人李*娜参加了本院于2007年10月23日组织的询问,被上诉人李*民申请法院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民在原审诉称,2005年2月3日中国**报社作了“商标300特别报道”,《回眸经典商标大案》一文中,“挑战恶意抢注的PDA风波”,用大量篇幅,蓄意捏造、歪曲事实,对我进行侮辱诽谤,把我说成为是一贯“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商标虫”,而事实上我在2006年之前上述新闻报道之前,从来没有申请注册过一个商标。中国**报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损害了我的公众形象。要求法院判令中国**报社停止侵害,将其网站的侵权文章删除,在《中国工商报》上发表道歉声明一次;支付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国**报社在原审辩称,我方在《商标300特别报道·回眸经典商标大案》中对“挑战恶意抢注的PDA风波”的报道是客观真实的;除我报社之外还有多家媒体对李*民抢注商标的事情进行过类似报道而李*民没有提出异议;李*民作为**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行为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无法割裂开来,故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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