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平顶山市X处与被上诉人聂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23-04-23 19:02:44 1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X处。

法定代表人冯X,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X,该处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印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X。

委托代理人王继涛,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X。

上诉人平顶山市X处(以下简称X处)与被上诉人聂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07)湛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X处共欠聂X借款380000元。X处自愿于本调解书生效时五日内支付聂X人民币100000元(该笔款由X处协助聂X从湛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中领取);剩余280000元,X处自2009年2月起至10月每月月底前支付聂X30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0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如X处逾期付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违约金,直至履行完毕之日。

二、聂X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诉讼费10510元,由聂X承担;二审诉讼费10510元减半收取5255元,由X处承担。

四、双方就本案别无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新敏

审判员楚军荣

代理审判员张小青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宋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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