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属于公安侦查阶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所以,执行程序是:
1、检察院批捕后会将逮捕决定书送达给公安,公安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的回执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给检察院。否则,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提起纠正违法。
2、执行,是公安到看守所内向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通知书。因为,只有之前已经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才需要报捕。也就是说,所有的公安机关到检察院报捕案件,在报捕之前公安机关都已经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在批准逮捕之前已经在看守所了。所谓的执行,只是从刑拘到逮捕形式上的转换而已。
一、逮捕和羁押的区别
1、性质不同。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而羁押只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
2、实施主体不同。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羁押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全文59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