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医疗机构,也就是说患者遭到医疗损害后,医疗机构有赔偿的责任。
一、医疗纠纷证据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两种,一种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种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而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实行部分要素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危害行为和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仍由原告负担。
二、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相同之处为:都有错误的医疗行为,都对患者造成损害,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主观有过错。两者的不同点为:加害人不同。因为,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三、怎样才能实现医疗损害责任诉讼的异地起诉
医疗损害责任异地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受医疗损害的患者曾在当地医疗机构诊治,同时也在异地医疗机构诊治;
2、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都具有医疗过失;
3、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导致了同一医疗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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