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和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双方需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需持有离婚协议书、双方需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双方各需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内地居民需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一)离婚的夫妻双方需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双方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双方需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四)双方需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五)双方各需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内地居民需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七)外国人需提供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手续?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离婚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或者一方经常居住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经常居住地或者共同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因此,涉外婚姻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到双方经常居住地或者共同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办理。同时,我国鼓励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涉外婚姻离婚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或者一方经常居住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经常居住地或者共同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因此,涉外婚姻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到双方经常居住地或者共同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办理。同时,我国鼓励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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