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倾销税征收机构是哪个部门
在进口那个环节征税的,甲国的A厂商生产了一种产品卖给了乙国的B厂商,B厂商再卖给同是乙国的C销售商卖给乙国老百姓,乙国政府说这产品老影响本国产业了不行要征反倾销税,这里,B厂商就是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也就是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但是分析一下,税收的最终负担者就不一定完全是进口经营者了。乙国政府一征税,B厂商的利润被压缩了,人家就不爽啊,就和A厂商谈判,你这产品给我再便宜点吧,不然我就不进口了。A厂商生产了那么多总得卖出去啊,甲国市场太小吃不下嘛,于是打落牙齿和血吞好吧好吧便宜点,在这里,A厂商和B厂商都负担了一部分税款。
确定反倾销税是在终裁时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征收的,其征税的幅度不高于确定的倾销幅度,调查主管机关根据最后调查的结论,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税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做出决定。调查主管机关在征收反倾税的决定做出后,对外予以公告,由海关具体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向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二、征收反倾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征收反倾销税必须满足下述三个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该倾销对生产同类产品的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倾销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都不能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反倾销税条件是什么——征收反倾销税法定条件
一国对原产于他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一般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受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其英文缩写为LTFV;
(2)生产“同似产品”的、进口国某一国内产业受到法定的损害;
(3)低价出口与进口国国内产业之损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除了上述3个条件以外,有的法域(如欧共体)的反倾销法还规定了第4个要件,即附加关税之征收符合该法域之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
大家应该都有了了解,说到底税收是由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征收反倾销税是为了保障行业发展的安全,确保不发生倾销行为,不危害市场秩序,但是一旦出现倾销,法律也会严厉打击的,确保市场安全稳定,有效的发展,确保大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大家也要积极的参与反倾销。
全文9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