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调解协议的写法:首部分,应当写明协议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主要部分,应写明赡养时间、赡养方式、赡养费等主要内容。末尾部分,应由当事人、调解机关签字或盖章,并写明时间。且法院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大学副教授不赡养母亲被诉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某大学的一名副教授因不尽赡养义务,被母亲起诉到法院。昨天上午11时,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王老太已经70多岁,她起诉称,其有两个儿子,长子在某大学当副教授,次子在内蒙古打工维持生活。王老太原本与老伴住在天津,后在长子李先生的邀请下,老两口来到北京随长子居住。2003年老伴突然辞世后,王老太的精神受到了强烈刺激,一直服用药物治疗。因精神状态不好,引发了她与长子李先生夫妇的矛盾。2004年,双方矛盾升级,甚至发展到形同陌路。无奈,王老太只得去内蒙古跟随次子生活,但是因为气候原因,再加上水土不服,王老太在2006年又搬回北京居住。
搬回北京后,婆媳之间很快产生了严重矛盾,直至最后王老太被赶出家门。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王老太一直在外租房居住,这几年的花费主要是靠老伴的遗产。现该笔遗产已经花完,而长子李先生又拒绝赡养。其间,王老太多次求助当地派出所,要求调解,但是遭到李先生拒绝。现在,王老太在外租住已经拖欠租金达6个月,但李先生却始终不肯支付。因此,王老太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个儿子承担赡养费每月2000元,并付清拖欠6个月的房租3000元。
记者采访了王老太的次子李某。据李某介绍,他在内蒙古承包些小工程,这几年母亲的生活费用基本上都是他支付的。但是,今年他包的工程出了事故,赔了很多钱,这才无力承担母亲的生活费用了。谈到哥哥的事,李某说,他们兄弟俩关系很好,哥哥也不是不尽赡养义务,前两天哥哥还买了些东西来看母亲。
既然如此,那为何身为副教授的李先生被指称不尽义务呢?李某说:就是婆媳关系不好呗,我哥的工资卡什么的全在嫂子手里,他没有钱,做不了主。
不过,身为副教授的李先生则辩解,其生活的环境有电磁波,不适合老人生活,他妻子与公婆关系融洽,孝敬有加,只是在父亲去世之后家庭矛盾上升。
经过调解,李先生同意和弟弟每月各支付给母亲1000元赡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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