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裁定管辖权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异议成立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异议成立的,予以驳回。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认定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管辖权不提出异议,不应诉答辩的,视为被诉讼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除了违反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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