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a、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
除外市户口职工离职、职工离退休两种提取类型外,其他类型的提取均审核后才可到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
2、持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的《某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龙卡和有效身份证等到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b、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和离、退休职工提取已全部委托建设银行审核,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非本市户口职工离职)、离退休证、身份证等可直接到本市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即按月自动划扣)
办理了指定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办理公积金委托提取住房业务。此业务必须本人持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审批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贷款银行为除建设银行以外其他银行的申请人,必须先到单位开户的建设银行网点办理公积金龙卡并与公积金账户关联(激活)后,方可办理此业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租赁提取的审核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2、有参提人的,还应提供相互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能够证明相互之间配偶和同户直系血亲关系的户籍证明)。
(二)参提人出具的同意提取确认书
(三)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符合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应提供:
(1)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
(3)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配租通知》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2、符合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应提供:
(1)家庭所有成员(家庭所有成员指提取人、提取人的配偶和子女)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以下几种:
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提供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附件二)
②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应提供当年度的纳税凭证。
③处于失业状态的职工,应提供其户口所在街道(镇)出具的职工收入证明。(附件三)
(2)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应提供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
(3)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无须提供《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
(4)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本市各区县局私房出租代征点出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租赁提取的金额
1、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
2、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
3、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每月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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