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犯罪认定的起点: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对他人诈骗行为是否明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内外勾结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属于共同犯罪范畴,内外勾结的行为认定也就必须符合共犯的特征。共同犯罪故意的判断对内外勾结认定至关重要。共同犯罪故意的有无往往取决于行为人和其他犯罪人是否进行了意思联络,具体到征地补偿中,即征地工作人员对他人骗取征地补偿款的事实是否明知。如明知,则进人共同犯罪的判断领域;不明知,则不存在共犯问题。
(二)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犯罪的形态。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对他人诈骗征地补偿款行为具备了明知的条件下,就进入了共同犯罪的认定领域。结合其客观行为,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犯罪的形态有如下三种:
(1)事中明知不作为形态。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开始对他人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并不知情,但随着征地工作开展而知晓,在补偿款被骗取之前而不作为,事后收取了他人给予的感谢费。
(2)事前明知作为形态。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在其履行职务之前,就知晓他人骗取征地补偿款的行为而予以帮助,事后收取了他人给予的感谢费。
(3)事前积极共谋积极作为形态。国家征地工作人员事前积极与他人共谋骗取征地补偿款,其职务便利是达致骗取结果的主要方式,事后收取了他人给予的感谢费。内外勾结的三种实践形态都属于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犯罪,虽然只是程度上的差别,而这种程度上的差别却妨碍了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贪污罪的认定,造成了此类案件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婚姻中欺骗欺瞒的后果是什么
婚姻中欺骗欺瞒的后果,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婚姻中存在欺骗的,应当确定欺骗的内容,比如夫妻一方存在重大疾病,在婚前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就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因其他事项存在欺骗的,不会影响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因欺骗的事项导致感情破裂的,只能通过法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在重大疾病方面存在欺骗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在这种情况下,受欺骗的一方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关系,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予以撤销,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其他方面存在欺骗的,还是属于有效婚姻,双方当事人想离婚的,只能通过法定的方式进行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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