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丢弃人民币不犯法,故意损坏人民币犯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外汇及人民币资产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在清算后分得的所有外汇净资产,应当根据银行结手汇制度的规定,全部卖给外汇制定银行,不得保留现汇。至于其分得的人民币则可以自行在境内使用。
企业清算后外方投资者分得的人民币净资产可以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汇出或携带出境;对于其所拥有或分得的外汇资产净值,可以向外汇管理局申请从原企业的外汇帐户中支付汇出或携带出境。上述申请须提交下列资料。
1.企业汇出清算资金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完税情况、剩余资金在各投资方的分配方法及依据、实际汇数额的结算方法等。
2.商务部、外经贸部门(原审批机关)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
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外汇登记证。
6.现有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
7.清算开始之日银行对帐单。
8.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算后的完税证明。
9.按要求填写的银行汇款申请书及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十一、编制清算报告
清算委员会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
2.清算的法律依据。
3.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
4.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
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十二、会计资料的移交、保管
企业清算结束,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其所保管的各项会计凭证、会计账册及会计报表等资料。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负责保管;中方投资者有二个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个负责保管。
外资企业由企业审批机关指定的单位负责保管。
十三、注销登记
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外汇管理局分别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机关、海关、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并负责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
十四、其他注意事项
1.自清算开始之日前的180日内,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1)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本企业的债权。
2.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清算终结前,中外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3.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一)故意毁损人民币;(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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