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遣送精神病人将其丢弃
时间:2023-06-06 21:22:34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用车遣送精神病人,却将他半路丢弃,致其惨死车轮下。昨日,记者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终审判决新蔡县民政局行为违法,并向死者家属赔偿各种费用9.6万元。如果民政局相关人员责任心强点,就不会出事,也不会为此损失近10万元。审判法官说。

遣送精神病人不负责

致使其遭遇车祸死亡

2003年6月20日上午,新蔡县砾城乡李园村精神残疾病人施某洪在新蔡县古吕镇游荡,新蔡县民政局派车将其遣送回家交于其家人。6月23日,施某洪又一次游荡在新蔡县委大门口附近,新蔡县民政局再次派专用火化车将其拉走,但未将其遣送回家。当天夜里,施某洪在新蔡县棠村镇被过往车辆撞死,肇事责任人逃逸,至今仍未查清。6月30日,新蔡县民政局将施某洪尸体火化。

病人父母告到法院

民政局拒不认账

2004年3月3日,原告施某阁、段某英(死者施某洪的父母)以新蔡县民政局的遣送行为违法向其提出赔偿请求,新蔡县民政局逾期未作答复。6月10日,原告向新蔡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新蔡县民政局2003年6月23日遣送施某洪的行为违法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施某洪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20480元,并提供了目击证人证言。新蔡县民政局辩称其没有在2003年6月23日遣送过施某洪,并提供本单位职工证明。

两级法院公开审理

判民政局失职赔偿

新蔡县法院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新蔡县民政局未能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在遣送施某洪时未将其交给其家人,致使施某洪继续游荡最终被过往车辆撞死,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原告施某阁、段某英作为施某洪的监护人在新蔡县民政局第一次将施某洪遣送回家后,不能严格看管被监护人,因疏忽大意致使施某洪再次离家出走,对施某洪的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的疏于看管、新蔡县民政局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和交通事故的发生相互结合造成施某洪死亡后果的发生,新蔡县民政局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于2005年10月10日判决确认新蔡县民政局2003年6月23日遣送施某洪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施某洪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96144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施某阁、段某英和被告新蔡县民政局均不服判决,向驻马店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6年3月2日,驻马店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根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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