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前,甚至是进入诉讼程序前,早早把房子、存款转移给配偶,甚至与配偶“假离婚”乃是常态。那么,进入执行程序后,要求直接冻结、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是否可行?法院会允许吗?
首先,我们要明白,冻结、执行谁的财产,是由执行法官决定的。而大多数法官在执行过程,以冻结、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为原则,甚至是铁的原则。一旦涉及到非被执行人本人的财产,很多执行法官坚决不采取相关执行措施。
为什么呢?是没有相关规定吗,是没有案例参照?显然不是。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据此,被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
人民法院案例库也收录了相关案例(法院在诉讼、执行过程中若有类似入库案例是必须参考的)。案号是(2022)鲁0891执1367号 。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并执行被执行人一方的份额,根本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实践中要想直接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都要看法官支持不支持,更别说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了。因为你一提要执行配偶名下财产,法官就要面临处理后续被执行人配偶提出的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对于法院来讲,执行时效被拉的很长,徒增了工作量当然并非好事。何况,很多法院内部认为,既然最终要打执行异议之诉,何不让当事人直接发起撤销权诉讼或者析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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