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方面,侵犯了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方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犯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如何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二是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综合上面所说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种行为是会造成他人个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只要造成重大的影响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但如果造成的案件情节小,而且也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么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从而保障到当事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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