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证中,所有一级法定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所有子女,都需要在公证部门签字。进入“注册信息和协议验证”窗口,办理信息注册和协议验证手续;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估价手续;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到“私人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在“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以继承、遗赠方式取得的,自继承、遗赠之日起生效。
放弃房产继承声明书公证手续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
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受理标志着公证处公证行为的开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公证审查是指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二)出具公证书
出具公证书,简称出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制作、出具、送达公证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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