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正规企业为该职工追讨薪酬且以此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申报,这便属于合法合规的正常情况,因此并无特别处理的必要。
然而,假若是该名雇员并未实实在在地获取到相应的收入,原本的工作单位却进行了有误导性的收入申报,那么他们可以进行相关操作来消除或抗议此次申报信息。
如此一来,借助于网络平台进行日常申报时,这份涉及未实际领取薪资的收入便不会被纳入年度的综合清算环节中去。
此外,原先负责税收申报层面事务的人员应当及时在用人单位进行自然人增值税申报系统中的离任员工信息上作出相应的变更,赋予其"不正常"状态。
否则,该雇员在离开公司后可能仍会出现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对此事项,他们亦可在个税App上发起申诉,当地税务部门将会依照规定予以接收和处理此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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