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终止再审程序
终止再审程序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条规定: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一)再审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或者有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也没有应承担该义务的人。(3)双方已达成并履行和解协议,除双方在执行和解协议时声明不会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外
(4)双方之间的争议可以在另一种情况下解决。“本条规定,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再审条件时,规定了终止复审的四种适用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审判监督程序法》规定:“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决定准许的,终止再审程序。再审申请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撤回再审申请的未经法院许可,可以裁定再审申请作为自动回避再审处理。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申请抗诉。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抗诉。“本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撤回再审,可以视为撤回再审的情形,以终止再审程序。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进入再审程序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在向检察院上诉的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和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应该终止对检察院提出抗议的案件的程序?分析表明,本案虽为检察院抗诉案件,但当事人在上诉过程中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即和解协议已取代生效判决,当事人不再申请执行无效判决;同时,由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并履行了协议,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再审的条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裁定终止再审程序。民事再审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207条)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作出,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可以上诉;第二审法院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或命令具有法律效力;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组成合议庭,已经生效的裁定、判决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的对象是二审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其次,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包括第一审法院,第一审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即使最初由一审法院完成审理,也应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对依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依照第二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再审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必须重新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被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能作为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再审案件是由法定机构或公职人员发起的,而不是基于原告的起诉或上诉。因此,如果原告不出庭,也不会影响法院再审案件的审理。
最后,如果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不同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违反程序的,如法官、书记员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未经法庭审理作出判决,或者在普通程序案件中未传唤当事人缺席判决,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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