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程序终止
除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判决且公告程序适当终结外,下列情形将导致公告程序异常终止:
、法规。
第二百一十八条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汇票的票面价值、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时,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并在三日内发布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第二百二十条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程序完成。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期间向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声明后,应当裁定终止公示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声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文书无效的判决。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报告的,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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