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五保户去世是由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办理丧葬事宜的。
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全文4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