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的范围如下:
市、县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向被征地农民公开以下信息:
<1;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的用地文件(批准的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与申请相比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转发文件中写明变化后的情况)。征地通知书及实施预审批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征地补偿安置听证通知书、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4。”市、县政府在土地审批时制定的“一书四图”(建设用地项目报批说明书、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征地计划、供地计划;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图”,即:,建设用地项目报告说明书、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征地计划);
5。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
公开申请范围
如果被征地农民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还可以向市、县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公开以下信息:
1。用地审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及听证记录;
2。用地审批后的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
4。测绘分界线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5。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
6。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文件。此外,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方案和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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