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分先后顺序。第一继承人没有顺序,平均分割。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平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
本法一般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在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能不平等。
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继承人只有在生活中有特殊困难和劳动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才能在遗产分配中得到照顾,一旦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应该得到照顾;
(二)被继承人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应该多分,不是强制性的;
(三)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子成年后死亡,继母是否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继母能否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要看继母与继子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上扶养关系。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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