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牵扯到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刑事案件时,律师在侦查环节中的首次会面可能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权责限制,然而在此之后,应当确保律师享有正常的会见权利。若遭遇任何阻碍律师会见的状况,可向负责办理此案的相关机构提出异议,同时寻求上级司法部门的协助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全文4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