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普通涉刑案件,律师会晤方面并无特定的场所或时间段上的束缚与限时,这一点包括了会见的频率以及每一次的会面时长。
然而,请您注意,尽管如此,业务时间内进行的会见才是被允许的。
同时,提醒您注意,针对危害国家安全及恐怖活动等类别的刑事犯罪案子,在其侦查阶段内,作为辩护律师的您如果欲探望押拘中的被告人,理应得到侦查机构的批准。
然而,所有类型的刑事案件在被移送至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的会晤将不再受任何限制。
然而请容告诉您,关于具体的会晤次数则需视乎案件办理的实际需求以及辩护工作的需要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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