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拒绝对方的探视权
时间:2023-03-23 09:13:06 4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可以以对方未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为由拒绝对方探视权。但如果其探望子女会造成子女损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中止探望权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人民法院没有依法裁定中止探望前,直接抚养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一、法律对探视权有什么规定

法律对探视权的有如下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2、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向义务协助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财产申报、执行调查等,必要时对协助方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4、对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流、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一种基于亲权的衍生权。只要存在身份关系,探望权就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二、离婚时对方不要抚养费有权上探视权吗

离婚对方不要抚养费,离婚后仍有探视权。一般而言,是否支付抚养费与探视权没有直接的联系。抚养费是支付给孩子生活等方面的费用,照顾孩子的一方可以自己放弃,是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权利。探视权属法定的权利,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是不能剥夺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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