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通过报备
2、享受地方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在本市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所有权不得向市外用户转让。
3、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将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计,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
4、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确保所报材料准确、完整、规范。消费者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对产品一致性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助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缴补助资金,取消报备资格,暂停今后的地方补助,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应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及应急保障服务的能力,严格执行国家质保等相关规定,确保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并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推荐车型目录”保持一致;对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实施必要的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接入省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相关延伸:
申报时间
书面申报:第一批书面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第二批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部分2016年度注册上牌,但中央补助暂未清算的新能源汽车延后申报,另行通知。
网上申报:第一批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3月1日,第二批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截止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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