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有正式党员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的组织。一般党员人数达50人以上的,可以申请成立党的总支部。一般党员人数达100人以上的,可以申请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委)。如因工作需要,党员数量不够50人或不够100人的,相差人数不多,也可向上级(县级及以上)党的委员会申请成立总支部或党委。
党章规定党员发展党员必须坚持什么原则
发展党员,要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只有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才能真正体现党员意志,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
坚持个别吸收原则,就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个进行认真考察,看其是否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在发展党员时,要成熟—个,发展一个,逐个履行入党手续,不能成批发展。成批发展党员,往往会使一些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
坚持个别吸收原则,就是要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时,使每个党员都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发扬党内民主。
坚持个别吸收原则,并不是说每次支部大会只能讨论一个发展对象入党。如果一次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应该逐个讨论,逐个表决。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五条机关党员一百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一百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六条机关党员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五十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七条机关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七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七人的党支部,设一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一名副书记。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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