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上述《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两个信息:
首先,该条文认定即便借款人实际已构成犯罪,出借人仍可向担保人追究责任,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担保合同以及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其次,考虑到实务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融资人及被害人追回投入的款项因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该犯罪的特性,往往在经过漫长的等待后仍无法追回。此时《规定》确定该犯罪案件中的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实际上为出借人提供多一个救济的途径。
此外,规定亦明确了涉嫌刑事犯罪时中止审理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等以往实务中法律的空白之处。尽管本《规定》主要内容系民间借贷相关问题的规定,但考虑到非法集资案件多以民间借贷发展基础,刑事方面的专业律师亦应对此《规定》予以关注。
一、借款人要拿借条告出借人多收利息可以吗
按实际情况,对于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只要符合规定的部分受到法律保护;而超过规定部分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有权追回。若是超出法律明确规定,是可以起诉出借人,要求返还多少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个人间的借款合同自什么时候起生效
自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货币后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根据该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即除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外,还要求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货币后,借款合同才生效。
1、如果采用口头形式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为贷款人提供借款之时。从这点来看,自然人之间的口头形式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2、如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自签订借款合同时或者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的生效时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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