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的土地补偿费被村集体截留怎么办?
时间:2024-01-24 13:30:29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农村征地的土地补偿费被村集体截留怎么办?

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事实上,截留部分补偿款也都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当然也有其他情况,比如村委会会议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而扣发一部分费用。而且对于截留的土地补偿款有一定比例限制。

我国各省政府针对本省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作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村委会可以留取土地补偿费的10%-30%之间,用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续发展,比如修建村里公共设施、村学校、村道路等等。

参照上述各省规定,如果村委会留取征地补偿款比例超过30%,就属于违法截留征地补偿款的行为。

二、征地补偿款到底都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的内容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对于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分三种情况: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这里,被征地农民应清楚安置的形式,是村集体安置还是其他单位,还是不做统一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n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n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n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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