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受灾房屋政府会给予适当的补偿,但具体的补偿金额需要参考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当地居民的平均年收入、受灾房屋的损害程度等,地方不同,标准也不同。因此没有统一标准。
受灾房屋补偿标准
关于受灾房屋补偿标准要看当地规定,一般是按房屋的市场价格的50%给予补偿的。
如果洪灾中有房屋倒塌,政府民政部门有专门的救助资金帮助重建或给予重建补贴,红十字会以及民间的慈善组织也会予以救助。
水灾是不可抗力,不是行政机关对民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不存在赔偿一说,只能说是进行救济。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
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方式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4.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4.1.3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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