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解不是伤残等级评估的先决条件,无需事故调整即可进行伤残评估
交通事故伤残评估程序伤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的伤残
包括心理、生理功能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以及由此造成的生命、工作和社会活动的不同程度的损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分为10个等级,一级(100%)与十级(10%)相差10%
交通事故个人伤残评估的处理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估人应携带伤残评估申请,并加盖案件处理单位公章,由被评估人签字办案人员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在受伤初期和治疗结束后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CT、X光片和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相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在评估受扶养人的工作能力时,他们还应携带身份证、户籍证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指示。p>5.评估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或确认的并发症的治疗结束为准。如果由于调解,治疗尚未结束,需要提供赔偿依据,应在申请书中说明。评估员应亲自接受检查并支付指定的评估费。
公安部程序规定第40条第2款:如果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治疗结束后,残疾等级应由合格的残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价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向当事人介绍有资质的检查、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可以看出,伤残鉴定时间在治疗结束时,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由双方自行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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