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架可以不经伤情鉴定就处理吗?
如果打架导致他人受伤,则只能通过伤情鉴定来处理。不构成轻伤以上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轻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一人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方法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死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刑事伤害认定程序应遵循“属地优先、自下而上、层层递进”的原则。委托人持《伤害鉴定委托书》、医院诊疗及案件相关材料,与委托人一起到当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第一次伤害鉴定。
2。接受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以及办案人员提供的医院诊疗和案件有关资料,及时作出接受或者不接受鉴定的决定,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害认定标准,以书面收据的形式告知委托单位办案人员原因。
3。第一次鉴定:鉴定人在作出受理决定后,应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认真核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材料(包括案件档案、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等)的数量和状况,进行法医学检查,录像等检查工作,对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各种材料进行备份归档。符合即时伤害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当自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件。伤情复杂,不具备立即鉴定条件的,应当提出鉴定意见,并自委托之日起7日内出具鉴定文件。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伤情复杂、暂时难以鉴定的,应提出鉴定意见,待伤情稳定后及时出具鉴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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