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保险的种类具体如下:
1、承包飞机机体损失物的保险;
2、对乘客及其行李等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
3、对飞机以外的第三者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
4、对空运货物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
5、有关机场设施及业务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
6、对飞机保管者的委托飞机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
7、飞机制造者、修理者的产品责任保险;
8、承包飞行员、乘务员、乘客等搭乘飞机中受伤害的伤害保险。
航空保险的特点具体如下:
1、高价值、高风险,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再保险和共保必不可少;
2、再保险和共保必不可少;
3、险种都具有国际性;
4、承保条件与国际市场同步;
5、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共同处理赔案;
6、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以强制保险为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必须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第四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机长应当直接或者通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如实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五十条
机长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将遇险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
航空保险的赔偿
第一种是在有效期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第二种是在有效期内残疾,给付残疾保险金。第三种是在航空意外险有效期间内,未造成身故或残疾,按3万元的限额给付医疗保险金。航空意外险是非强制险,是否购买自己决定。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有如下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需要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未定份额,则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享受受益权。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时,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当需要变更受益人时,需要得到保险公司允许并批注。
航空意外险即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自伤害发生日起180日内,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航意险的保险期限是从被保险乘客踏入保单上载明的航班班机的舱门开始,到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不论年龄,每份保单的保险费为20元。保险金额包括身故及残疾赔偿20万元、意外医药费赔偿最高2万元(根据实际发生的医药费赔偿)。国内和国际航班的乘客均可购买,赔付标准是一样的。航意险1份起卖,同一名乘客最多可购买的份数各家保险公司均有不同的规定,通常为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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