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房屋的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间所产生的偏差在百分之三范围之内皆属正常现象。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条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第十四条之规定,当出卖方所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不符时,需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新建商品屋对于面积误差所采取的解决方案都会在合同中进行详尽的约定。然而,如果合同中未对此类情况作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则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时,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若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买方需要按照原定价格予以补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全文7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